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携手芒果台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打造的电视剧《美人制造》,因涉嫌抄袭小说《邪恶催眠师》被作者周浩晖告上法庭!4月20日,周浩晖上诉的这场官司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电视剧和小说有相似处

此前,于正的《宫锁连城》因涉嫌抄袭琼瑶《梅花烙》而摊上官司,这次当被告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余征(于正是笔名)与编剧周静、芒果影视等携手制作了一部电视剧叫《美人制造》,可播出之后,从来不看于正电视剧的作家周浩晖经网友们提醒才发现,这部电视剧的29集、30集在情节和人物的设置上居然与自己小说《邪恶催眠师》很相似。

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周浩晖以侵犯自己的作品改编权、摄制权为由,将包括于正在内的几个出品方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多万。

先来看下这部作品的基本内容。周浩晖的《邪恶催眠师》2013年4月出版,主要内容为:催眠师白亚星利用自己的催眠术策划一个犯罪计划,意图达到净化世界的目的,其计划被另一个催眠师夏梦瑶利用,夏的目的是“希望所有活着的人都感到幸福,让所有不幸福的人都死去”。刑警罗飞通过调查“僵尸”、“飞鸽”等案件,同他们斗智斗勇,最终侦破案件并阻止了他们的计划。

而于正等创作的《美人制造》第29、30集2014年12月在湖南卫视首播,主要情节为:唐朝武则天时期,迷魂师袁客师利用迷魂术,以天谴名义刺杀大臣引导朝中风向,又让天子李显刺杀女皇让母子离心,以辅佐武三思上位。太医贺兰钧与之斗智斗勇,最终阻止了他们的计划。

扬州中院一审认为,两部作品尽管均涉及催眠(迷魂)犯罪题材,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被诉作品对原告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作者权益的限制,周浩晖无权对思想范畴的构思主张权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周浩晖不服,向江苏高院提出上诉。

该案有两大争议点

4月20日,该案二审在江苏高院开庭,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邪恶催眠师》和《美人制造》29、30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如果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相关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周浩晖认为,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逐点比较二者不同之处,而应比较相似之处,并考察二者相同之处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主要人物情感线索、反派犯罪动机等本身属于思想,但自己对具体内容予以丰富,形成了表达,侵权作品在具体的表达形式与文字上基本一致,不能因为表达内容的短小而否定表达。一审法院剥离了他作品内容的表达、自己提炼概括出“咬人”“飞鸟跳楼”“摔水杯”等思想元素,进而认定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与作品形成的表达严重不符。

当天的庭审,于正并未露面,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在发表答辩意见时坚持认为《美人制造》电视剧并没有对小说《邪恶催眠师》构成侵权,认为一审法院比对全面、方法正确,本案核心是两个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意义上实质性相似,在比对过程中要把握比对的要素、内容应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内,不应当扩大。

因为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